关于延安市人民政府关于严禁销售和放飞孔明灯的通告
索  引 号: lcxzf-30/2018-0522006 主题分类: 其他
发布机构: 洛川县人民政府 成文日期: 2018年02月28日
标       题: 关于延安市人民政府关于严禁销售和放飞孔明灯的通告
文       号: 发布日期: 2018年02月28日
 

春节来临,为了确保全市森林资源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,让全市人民度过一个祥和喜庆的春节,根据《森林防火条例》、《延安市森林防火管理办法》和《延安市烟花爆竹孔明灯禁限放管理规定》要求,特发布此通告。

一、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销售孔明灯和许愿灯。

二、严禁在任何地方放飞孔明灯和许愿灯。三、严禁在林区内、山体周围林缘100米以内和人口密集的地方燃放烟花爆竹,严禁在林区内上坟烧纸。

四、对违反以上规定的,一经发现,严格按照《森林防火条例》有关规定,对个人处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,对销售单位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对不听劝阻,妨碍执行公务的,按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》第五十条之规定,处以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;对引发森林火灾,造成严重后果的,要依法追究肇事者的法律责任。

五、各县区人民政府,各级林业、公安、安监、工商、城管和森林防火部门要密切协作,加大对冬批发·销售摊点的检查力度,特别是在除夕和正月十五当晚,要增加巡查力量,从源头上杜绝森林火灾隐患。

      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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